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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权观的基本体系和特征

1999-05-21 来源:光明日报 张晓玲 我有话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以及总结纷繁复杂的国际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是我们党对人权的内容、本质特点和实现途径等问题的根本看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状况、才能等,都应当享有人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也指集体主体的普遍性,所有民族和国家都是集体人权的主体。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人权价值排列的特殊性以及人权实现方式的特殊性。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的原理说明,国际上公认的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此,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二、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前者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以及人权的集中体现和基本政治保证,后者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人权包含两种形式: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社会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辩证统一的。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这是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认识人、社会和人权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从我国近现代史得出的历史结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个人不可能离开他人和社会而生存这一事实,决定了人权的两种表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生存权是指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的生存条件,既包括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政治条件,又包括基本生活受到保障的社会条件;既是人类个体的权利,也是人类群体的权利。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反对新殖民主义的掠夺和剥削,要求公平机会和利益的有力武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而我国的耕地只占世界的7%。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大问题。根据我国国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符合我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是维护和发展我国人权的必然选择。

四、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反对西方的个人至上的人权观。我们认为个人人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五、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近几十年来,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上重要性的提高和国际人权法的制订和通过,人权同主权的关系提上了议事日程。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这种观点成为西方推行人权外交政策,干涉别国内政的理论根据。我们认为,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失去了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尽管世界的发展给主权概念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但主权原则不会因此而过时和失效。中国不否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我们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针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与占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活动等。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

六、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因为,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做不成。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

七、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来评判一国的人权状况。人权状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它的发展必然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此,观察和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更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简单套用。

八、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唯一正确途径。我国一贯主张,人权事业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在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途径是对话和合作,而不是依靠制裁,甚至武力。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是: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形成,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取得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它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它在实践中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这一人权观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我国的人权观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人权首先的和主要的是指广大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和政府看待和保障人权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我国人权观的最根本的特征。第二,我国的人权观同国际人权概念的基本精神相一致。所谓国际人权概念是指国际人权文书所表达的人权内容和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我国明确肯定和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提出尊重和保护人权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入了15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积极参与起草和制定联合国的人权文书及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都是对国际人权概念尊重的反映。第三,我国人权观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我国的人权观根植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上,不仅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又吸取了国际人权概念的新内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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